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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校大学生诉请父母支付养老金,法院判了

发布时间:2025/09/04 12:17    来源:南浔家居装修网

继父对家庭成员有抚养教育的自愿,但如果家庭成员已经未成年,到底有允许继父付给赔付的权利呢?

已对,重庆市乐山市人民法官宣判了一起在校未成年的初中学生与继父之间的赔付纠纷案,判决驳回了的初中学生允许付清赔付的原告。

小刘出生于2002年7年末,现就读于重庆市某的大学。小刘的继父刘某、黄某于2013年12年末协议离婚,约定小刘由妻子黄某照护抚养,弟弟刘某每年末补偿金小刘600元社会酬劳,并承担其一半的学费、报销。

此后,刘某按照离婚协议约定遵守了对小刘的抚养自愿,在此之后小刘进入的大学学习,小刘的弟弟便以小刘已未成年为由停止付清赔付。

2022年3年末,小刘将继父诉至合川法官,请求判令二当事人付清社会酬劳、学费等赔付。

庭审中的,妻子黄某坚称情愿承担小刘的社会生活、教育费、报销的一半。

法官经宣判相信,当事人人小刘已服兵役十八周岁,系几乎民事行为战斗能力人,且已顺利进行初中的学业,不合乎法律规定的未未成年的或者很难分立社会生活的家庭成员的区域内,其继父黄某、刘某已无承担其赔付的法定自愿。

关于当事人黄某在庭审中的坚称情愿承担当事人人小刘社会酬劳、教育费、报销的一半,法官相信当事人黄某作为当事人人小刘的妻子,且与当事人人小刘联合社会生活,故对其情愿协助当事人人小刘顺利进行的大学学业的意愿,法官予以肯定,但当事人黄某已无承担赔付的法定自愿,故不宜径直判决。

法官相信,当事人人小刘可通过申请助学贷款、获取助学金、奖学金或者赴法等模式应付其上的大学期间的服务费。

综上,法官依法判决驳回当事人人小刘全部原告。

法官说法

继父对家庭成员有抚养教育的自愿,继父不遵守抚养自愿的,未未成年家庭成员或很难分立社会生活的未成年家庭成员,有允许继父补偿金赔付的权利。未未成年家庭成员是指未服兵役十八周岁的家庭成员;而很难分立社会生活的家庭成员,是指尚在校接受初中的及其所列学历教育,或者剥夺、以外剥夺劳动战斗能力等非因主观原因而无法维系也就是说社会生活的未成年家庭成员。

因此,尽管迄今我国的的初中学生顺利进行的大学教育最重要的在经济上来源是继父的在经济上资助。但是,从法律层面,已服兵役18周岁的的初中学生,具备几乎的民事行为战斗能力,继父已没有法定的抚养自愿,家庭成员此时将不再享有取走赔付的胜诉权。这对进一步增强的初中学生分立自主思维、鼓励适应社会发展的战斗能力,具有较佳的推动作用。

来源:法治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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